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永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05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薛永成竊盜,共陸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竊取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證據名稱「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偵辦中正北路145巷3弄11號竊盜案監視器影像擷圖」部分補充為:「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偵辦中正北路145巷3弄11號竊盜案監視器影像擷圖22張」;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薛永成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變賣得款花用,顯
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店家所受損失,及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屠宰場工作、經濟狀況尚可之生活情形(見本院民國111年1月26日訊問筆錄第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竊取物品」欄所示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且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 曾純妤 ,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5058號被告薛永成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三重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永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之穗豐雜糧行,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經該店店員曾純妤發現貨物短缺,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純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於警詢之供述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穗豐雜糧行行竊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曾純妤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3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偵辦中正北路145巷3弄11號竊盜案監視器影像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光碟佐證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檢察官林蔚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胡珈瑞附表:
編號時間竊取物品1110年3月10日21時24分許至同日23時許牛寶沙茶1箱(1440元)味王味素1箱(1440元)飛馬椒鹽1箱(4500元)萬家香素蠔油1箱(920元)素蠔油1箱(840元)龜甲萬醬油1箱(1120元)2110年3月11日21時16分許至同日22時16分許7箱調味料3110年3月12日21時18分許至同日22時18分 許牛頭 牌沙茶醬1箱(2940元)烹大師1箱(3300元)老公百分百白胡椒1箱(7200元)豆醬1箱(780元)牛頭牌玉米粒1箱(960元)4110年3月15日21時37分許至同日23時許牛頭沙茶1箱(2940元)烹大師1箱(3300元)老公白胡椒1箱(7200元)飛馬黑胡椒粉1箱(2000元)飛馬黑胡椒粒1箱(3000元)味全高鮮味精1箱(2400元)味王味素1箱(1440元)5110年3月16日23時43分許至翌(17)日0時30分許牛頭沙茶玻璃瓶2箱(2880元)牛頭沙茶737公克裝1箱(2400元)同榮鮪魚罐頭1箱(1080元)松井芥末粉1箱(3250元)6110年3月24日0時33分許至同日1時45分許烹大師1箱(3300元)牛頭牌沙茶醬1箱(2940元)老公百分百胡椒1箱(7200元)松井芥末粉1箱(3250元)味全高鮮味精1箱(2400元)萬家香素蠔油1箱(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