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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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8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戊○○
地下1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丁○○
號關係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丙○、 馬誠駿 前於民國87年10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因其中所有權人馬誠駿死亡,由其繼承人丁○○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133,81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特約事項、授信約定書、板橋地方法院通家科春字第14604號、戶籍謄本、金融卡融資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