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7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7805號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其違約金之計算利率為何?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