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1月20日以法矯字第095004408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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