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4號5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2146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黃日隆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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