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王秀琴 被告 陳楊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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