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黃坤錫 被告 林欣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