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告 許新曉
藍南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許新曉於民國83年8月2日邀同被告藍南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具借據1紙,向原告借款新台幣310萬元,嗣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經本院85年執字第3030號執行案件拍賣抵押物,債權不足額尚餘新台幣786,023元未受償,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8條約定:「若借款人不依約履行責任,經貴公司(即原告公司)提起訴訟時,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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