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 陳清連
陳秀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 律師
葉怡妙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李玟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