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志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代理人 陳文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舜遠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26元│HD0000000│102年8月31日│││司金學淇│限公司東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