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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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66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16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晉銘 (會計師)
黃政雄 律師被告考選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95考台訴決字第0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事實概要:原告參加民國(下同)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以下簡稱會計師高考),因「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科目成績未達及格標準60分,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不服該科目測驗式試題第5題及第6題,原公布之標準答案(B)及(C),分別更正為(D)及(A),致影響其成績結果,提起訴願,請求就原公布之標準答案(B)及(C)仍應給分,復遭考試院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係指94年會計師高考成績有關於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科目不予及格之處分)均撤銷。
㈡、並命被告給予原告及格之處分。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參、兩造之爭點: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本案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更正原公告答案,是否顯然錯誤?本件原告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㈠、被告於94年會計師高考榜示後,將「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科目測驗式試題第5題、第6題更正原公告答案,致原告該科目57分未達60分之及格分段,無法榜示為會計師。被告固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以下簡稱疑義處理辦法)第
7條第1項規定召開「試題疑義會議」,並依同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認原公告答案錯誤,更正上開科目第5題、第6題之答案。惟被告裁量所為之處分顯然違法,且未予受處分人即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
1、系爭科目測驗式試題第5題僅說明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Y=12,000+60X,而Y係代表維修費用,但並未明確定義該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係為1個月之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抑或1年度之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意即題目中未明確指出Y係代表1個月之維修費用之估計模式或1年度維修費用之估計模式。因此,被告原公佈之答案與後來更正之答案既是對於Y有不同定義所產生不同結果。
是以,在題目未清楚明確定義該成本估計迴歸模式Y之情形下,被告修改原公佈答案,僅對修改後之答題予以計分,而對原公佈之答案未予以給分,實無法令人信服。
2、正如原命題暨閱卷委員所提出之說明:「...若預測期間調整,使用該模式之截距金額會隨不同期間調整」,即是指
Y會隨期間之不同代表不同期間之成本。故此,既然題目雖說明「運用過去15個月實際發生之維修費用,獲得下列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如下:Y=12,000+60X」,而未明確指出Y係代表1個月維修費用之估計模式或1年度維修費用之估計模式,但Y卻是可隨期間之不同而代表不同期間之成本的情況下,實不應認為「運用過去15個月實際發生之維修費用所獲得之維修費用估計迴歸模式,是以月為基礎而非以年為基礎」。更何況「運用過去15個月實際發生之維修費用,獲得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該15個月實際發生之維修費用僅係代表用以推導出該迴歸模式之原始資料,其與Y所代表之期間,在題目未明確定義之情形下並不必然應屬同一基礎。因此,若題目未對該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的時間序列(亦即按年或按月)予以明確定義,而僅於題目說明係「運用過去15個月實際發生之維修費用,獲得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則該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
Y並非必然應如原命題暨閱卷委員所述-是以月為基礎。
3、以92年度高考曾出過極為相似之考題為例,題目亦以數個月之資料推導出一成本估計迴歸模式;所不同的是,題目明確清楚地將該成本估計模式定義為「每個月」之成本估計模式,要求算某一期間之成本,故其答案自然明確不致有其他可能之選擇;有別於該題的是,本題僅說明該維修費用估計迴歸模式係運用過去15個月之實際資料所獲得,故不論公佈之答案係原公佈之答案或修改後之答案,自然皆引發爭議。正如決定書所述「本項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亦有應考人對上開系爭試題提出疑義」,顯見此試題確有其極具爭議之處。依訴願決定書指稱答案修改過程係依規定辦理,且極為審慎嚴謹,惟題目本身定義不明確以致引發後續之爭議,卻是不爭的事實;而原命題暨閱卷委員對於原告所提疑義之說明,已是在預設該維修費用估計迴歸模式是以月為基礎而非以年為基礎之立場而予以推論者,並未對原告所提出題意不明之疑義給予實質且正面之回應,實難見題目之明確性,更難謂有考量應考人閱題之判斷與人性化之設計。
4、被告所召開試題疑義會議,並未審酌上開試題第5題及第6題之題意未明,未斟酌疑義處理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之適用,逕認「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亦自承「...該會議有15位審查委員出席簽名,而寫意見表有2位審查委員,而該2位委員也是出席委員,審查委員的意見表答案都是認為系爭題目第5題答案為(D),第6題答案為(A)。」等語。是被告所召開之「試題疑義會議」僅有2位審查委員表示意見,亦未具體說明其依據,復未敘明何以更正原公告答案之理由及表決之程序,即逕認原公告答案錯誤,並更正答案,則被告之作為顯屬「濫用權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被告更正公告之答案確屬「權力濫用」,原告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訴請撤銷。
5、此外,原被告公佈之答案即是以年為計算基礎,顯見原題設計及解答時,連典試委員及原命題委員亦因題意不明而有不同答案之情況。是以,本題在未清楚明確定義Y所代表之成本估計模式究為1個月之維修費用之估計模式或1年度之維修費用之估計模式,而以此兩種假設皆有答案之情況下,此兩個答案皆應為正確之答案。題次6為題次5之衍生題目,同上所述,若假設為全年度之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則答案為(C),係為原被告公佈之答案;若假設為1個月之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答案為(A),係為被告後來更正之答案,此兩個答案亦皆應為正確答案。
㈡、不論是行政裁量,抑或是判斷餘地,鈞院仍得予以審查,且本案原處分既有瑕疵,應予撤銷。行政裁量而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及第201條規定,鈞院自得審查甚至撤銷原處分。就判斷餘地而言,雖涉及高度之專業等因素,但行政法院並非毫無審查之空間,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略謂「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等語即明。易言之,無論係程序上瑕疵或實體的判斷濫用情形,法院均得予以審查。至所謂判斷濫用係指行政機關行使判斷餘地權限之際,並未充分斟酌相關之事項甚或以無關之因素作為考量,或者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等情形而言。本件固屬被告專業領域之裁量,惟依前所述,其所召開之「試題疑義會議」,未詳為斟酌疑義處理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亦未具體說明何以更正原公告答案,依據及理由,則其所為顯屬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亦屬權力濫用,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自得撤銷原處分。
㈢、本件若依原公告答案,則原告「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即榜示為及格。是以原告信賴原公告答案,詎被告未斟酌該科目第5題、第6題之題意不清,逕為更正原公告答案,致原告該科目57分不及格,無法通過會計師考試,顯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且考試本身攸關考生權益,考題本身實應明確清楚,以避免產生有其他答案之可能性或任何模稜兩可之情形,以維考生之權益。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8條之規定,原告本年度已達規定保留期限屆滿之年度,卻因前述測驗式試題之題意不明致原告不僅該科目未予以及格,更以3分之差落榜遭受全部科目須重新應試之情形,自對原告憲法上之權利有重大損害,對於原告不論精神上或心理上皆造成沉重之打擊。是被告所召開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程序及決議方式,未說明審酌疑義處理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之差異,即認原公告簽案錯誤,並逕行更正,則被告裁量逾越、濫用權力之事實至明。原告謹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訴請撤銷,自屬有據。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㈠、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有應考人就「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科目測驗題第5題及第6題提出疑義,被告爰依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將應考人之疑義來函及所附佐證資料送請原命題及審查委員審酌並研提處理意見後,一併提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會計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及具有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研商,決議第5題原公告答案(B)更正為(D)、第6題原公告答案(C)更正為(
A),並將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送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公告,並於94年10月12日以選題字第0943100447號書函復知提出疑義之應考人。
㈡、原告於收受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不服本案系爭試題疑義處理結果致該科目未獲及格,遂於94年12月1日向考試院提起訴願。為求慎重,被告再轉請原命題及審查委員重新審視並提出書面意見,皆認為系爭試題應維持更正之答案,即第5題正確答案為(D)及第6題正確答案為(A);有關命題、審查委員就原告之訴願理由釋復之書面意見亦送請考試院併卷審議,嗣經考試院以其訴願為無理由駁回在案。本案系爭試題疑義之處理,係依典試法及疑義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參與試題疑義會議之學者專家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針對應考人所提疑義及命題、審查委員之釋復意見,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過程嚴謹審慎,如無違背法令之情事,應予尊重,不容應考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709號判例足資參據。
理由
一、原告主張:94年會計師高考其中「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乙科測驗式試題第5題及第6題,未清楚明確定義題目中成本估計迴歸模式Y,是以年或月為基礎,均有可能,被告將原以年為基礎計算之公告答案(B)、(C),更正為以月為基礎之答案(D)及第6題答案(A),而未就2種答案均予給分,顯有裁量之違法。且被告如依原公布之答案給分,原告就該科目即已及格,今被告逕為原公告答案之更正,致原告該科目57分不及格,無法通過會計師考試,顯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云云。
二、被告則以:本案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有應考人就「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科目測驗題第5題及第6題提出疑義,經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會計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及具有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研商,決議更正第5題、第6題原公告答案。原告不服系爭試題疑義處理結果致該科目未獲及格,被告為求慎重,再轉請原命題及審查委員重新審視並提出書面意見,皆認為應維持更正之答案。本案系爭試題疑義之處理,係依典試法及疑義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參與試題疑義會議之學者專家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針對應考人所提疑義及命題、審查委員之釋復意見,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過程嚴謹審慎,如無違背法令之情事,應予尊重,不容應考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等語,資為抗辯。
三、兩造不爭之事實:原告參加94年會計師高考,因「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科目成績未達及格標準60分,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不服該科目測驗式試題第5題及第6題,原公布之標準答案(B)及(C),更正答案為(D)及(A),致影響其成績結果,提起訴願,請求原公布之標準答案(B)及(C)仍應給分,復遭駁回等事實,有原告測驗答案查詢結果、94年會計師高考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及考試院95年3月16日95考台訴決字第052號訴願決定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訴願卷第13-14、16-19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設典試委員會以決定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審查標準、錄取標準以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等事項,並由典試委員或命題委員、評閱委員擔任試題命擬及試卷評閱等有關事項,此觀典試法第1條、第2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甚明;又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定之,同法第22條定有明文。考試院依典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訂定疑義處理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及第4條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三日內(郵戳為憑),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團體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團體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主)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之。三、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主)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上述規定既係考試院基於法律授權,就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等細節性及執行性事項訂定之法規命令,並未逾越典試法之授權範圍,且無違法律保留原則,被告自得援為處理試題爭議依據,本院亦得適用該規定。而由上述規定可知,國家考試之命題及評分,乃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規定,依據其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之智識判斷;另關於國家考試之試題實質內容疑義,依上述疑義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程序上除先由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外,並應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主)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研商後,將處理結果送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始復知應考人,則試題實質內容疑義,乃是經由具有專業性、多元化之人員臨時組成一個獨立不受監督之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之;以考試含有機會均等及具有考試內容與考試目的一致性之考量,且不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故關於國家考試之命題及評分,並經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研商且經核定之處理結果,除非有未遵守規定之程序或就形式觀察具有顯然錯誤或判斷有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外,行政法院為審查時原則上自應予以尊重其判斷。
㈡、次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8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經查,系爭會計師考試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另有應考人對上述「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科目測驗式試題第5題及第6題公布答案,提出質疑,案經被告依疑義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程序,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請原命(審)題委員,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後,再將考生所提疑義資料併同原命(審)題委員提出之書面意見,提請本項考試會計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及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經決議:「測驗式試題第5題原正確答案(B)更正為(D)、測驗式試題第6題原正確答案(C)更正為(A)。」上開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並依規定提報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第2次會議,有被告試題疑義處理意見表、彙整表、會計師考試典試委員會第2次會議議程等件影本附於原處分卷2可稽,已符上述法定程序。又被告為求慎重,復再請原命題暨閱卷委員就原告所提疑義予以說明,略以:「本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迴歸模型截距項的瞭解,以月資料利用最小平方法獲得之迴歸估計模式,其截距項代表每月之固定成本,此時之X及Y分別代表每月之維修費用及機器小時。若預測期間調整,使用該模式之截距項金額應隨不同期間調整。原題目要求以該迴歸式估計全年(12個月)維修費用,此時X及Y分別代表每年之維修費用及機器小時。」;「題目明白說明『運用過去15個月實際發生之維修費用,獲得下列維修費用成本估計迴歸模式如下:Y=12,000+60X』,因此迴歸模式是以月為基礎而非以年為基礎。」亦有該委員於94年12月15日出具書面意見表附原處分卷2可憑,足見命題委員就系爭試題之迴歸模式是以月為基礎而非以年為基礎,而為答案之更正,並非無據,要無何恣意濫用其判斷之情形。故系爭上述試題題意既無不明,並有正確答案之釋復意見,經試題疑義會議綜合各情及釋復意見研商達成更正答案之決定,就形式觀察乃未具何顯然錯誤或有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故依上述,此經核定之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行政法院即應予以尊重。原告以92年度相似考題為例,就系爭題意為與命題委員不同之解讀,主張系爭維修費用成本迴歸模式Y並非必然係以月為基礎,原被告公布之答案即係以年為計算基礎;又認系爭試題疑義於會議中僅有2位審查委員表示意見,亦未具體說明其依據,未敘明更正理由及表決程序,有濫用權力之情形云云,無非係其主觀之見解及片面推測之詞,均無可採。
㈢、末按「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8款定有明文。由於考試院係由考試委員所組成,為一合議機關,本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並應嚴守秘密,且評分之行為屬高度屬人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國家就其組織及事務已另作相關之規定,故不再適用行政程序法,此為上開條文所揭櫫之意旨。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前揭答案之更正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云云,核其性質應屬「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之範疇,因在此事務範圍內,有如上開所示之典試法、疑義處理辦法等有關處理試題疑義及評分等特別規定可資援引規範,且上開規定並已兼顧命題、評閱、審查之形式與實質正確性之要求,並給予應考人對於試題疑義、成績結果之救濟途徑,堪認符合客觀性、合理性及公平性等基本考試原則,則行政程序法相關之規定即應受到適用上的限制。遑論上述測驗題答案之更正既非行政法規之變更或廢止,又係在閱卷評分之前,不涉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原告原無何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可言。是原告為此主張,亦無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無可採。本件被告依法更正上開測驗題答案並據為評分之標準,而未予原告「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乙科及格之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給予原告及格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另原告業於96年4月3日就本院卷內有關「試題疑義會議」之彙整表詳閱在案,是其復於同年月12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再次請求閱覽該會議之相關記錄卷宗,要屬其另向被告聲請之問題,而非本院所能審酌;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乃不足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故不再逐項論述,附敘明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