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47號原告 黃鉉惠
張楹凱 黃瀞寬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系爭新北市○○區○○路二段169巷2號建物之市值,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