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原告 李佳汶 (原名: 李贏繡 )被告 林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583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8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黃裕民法官彭怡蓁本裁定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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