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01號原告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永靖 被告 林文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文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200元,應繳裁判12,880費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