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8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9號原告 陳為賢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蔡孟遑 律師 黃鈺如 律師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王細卿 楊順正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代表人周弘憲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 張哲琛 ,嗣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變更為周弘憲,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