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原告 蔡進財 被告 游松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居所地則為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起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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