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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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自字第20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郭亭佑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所為10
4年度審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
4年6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於本院,係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則抗告人於104年6月23日具狀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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