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德選任辯護人顏武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葉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2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參酌該案相關卷證資料,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趙伯雄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