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0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依紋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宜岑 (原名 蔡璧君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第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