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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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0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恳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羽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恳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恳益營造有限公司確切之名稱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債務人名稱為「」益營造有限公司,非「恳」益營造有限公司),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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