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4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王秀鑾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3時0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4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王秀鑾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3時0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