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琪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1號民國105年2月18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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