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元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