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秩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雄秩字第40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94年5月27日高市警新分三字第09400142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共同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甲○○共同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5月24日下午7時4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河堤精品旅店」408
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共同以新台幣5,000元之
代價與男子 陳忠煌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陳忠煌於警訊之證詞。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現場紀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5條前段、第80條第1項
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吳志豪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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