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五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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