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均熙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稽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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