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99年度壢交簡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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