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御來富商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爵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起訴狀內不僅被告機關之地址記載有誤,且未載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及未檢附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例如訴願決定書、處分書)及附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