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立東具保人鍾文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而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文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鍾文豪因被告徐立東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故未到,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獲任何回應,有保證金收據1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並未在監在押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確已逃逸。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