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4號原告 吳滿枝
吳珀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 高吳玫英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智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