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4號聲請人 袁華西 聲請人 袁華英 聲請人 袁丙秀 上三人之代理人 夏常念 上列當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袁天才 生前之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明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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