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昌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具狀人欄應補正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昌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具狀人欄應補正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