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告 王昶淯
陳品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複代理人 林婉婷 律師被告 余巧渝阿億牛 肉湯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劉秀君
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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