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6號原告環亞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曹素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應更正被告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並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件,俾供送由被告機關為重新審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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