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達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路○段○○○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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