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18號聲請人即被告 施律妏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不合定,本院審酌被告甲○○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在案,爰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抗告。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