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再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5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春鳳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101年度上訴字第193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08號;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王春鳳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34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供本院審酌,揆諸前揭規定,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