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再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抗字第50號再審聲請人 呂義雄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鎮○路○○○巷○○
號4樓之4送達代收人 吳炳輝 住雲林縣○○鎮○○路○○號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孟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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