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68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始祖鳥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幽蘭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曾禎祥
       俞伯璋 律師
複代理人   齊文安 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發福伯伯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庭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
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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