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陳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金融卡理財額度約定書第16條約定
:「本人同意…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有
上開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合意管轄之規定,則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
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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