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張豪麟
相 對 人  黃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109年10月8日所宣示之
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標題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
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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