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具保人甲○○依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發函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其戶籍所在地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該署另依具保人之戶籍所在地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5年5月2日到案接受執行,經具保人之同居人收受該通知後,屆期仍未帶同該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3月28日雄檢 博嶸 95執3797字第022226號函1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而受刑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