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載之罪名,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載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因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載之罪名,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載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分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附表一: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2日│97年2月12日│97年5月23日下午2│97年6月6日│││││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1933號│4780、5141號(聲請│4780、5141號(聲請│││││書漏載「97年度毒偵│書漏載「5141」,茲│││││字第5141號」)│予補充)│├───┬────┼─────────┼─────────┼─────────┼─────────┤││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98號│97年度訴字第1898號│97年度訴字第3156號│97年度訴字第3156號││├────┼─────────┼─────────┼─────────┼─────────┤││判決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12月3日│97年12月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1日│97年7月21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10條第1項│├────────┼─────────┴─────────┴─────────┴─────────┤│備註│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三及四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二: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日│97年8月2日│97年10月13日│97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644號│6644號│490號│770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4037號│97年度訴字第4037號│97年度易字第3681號│97年度訴字第5199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1日│97年12月1日│98年2月2日│98年1月2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第3款│10條第1項│├────────┼─────────┴─────────┴─────────┴─────────┤│備註│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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