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六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三、五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七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處上訴駁回而確定;有期徒刑八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處上訴駁回,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九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三六號判決書、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號判決書、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三號判決書、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判決書(上揭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屬程序判決)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故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再本次聲請之數裁判,前均未曾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亦無重複裁定之虞,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附表┌──────┬────┬────┬────┬────┬────┬────┐│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竊盜│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5月│8月│5月│1年│6月│├──────┼────┼────┼────┼────┼────┼────┤│犯罪日期│97.04.01│97.04.01│97.9.23│97.10.20│97.06.25│97.06.25│├──────┼────┼────┼────┼────┼────┼────┤│偵查(自訴)│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毒│97年度毒│97年度偵│97年度偵│97年度偵│97年度偵│││偵字第│偵字第│字第│字第│字第5539│字第5539│││3452號│3452號│32010號│32010號│號│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97年度訴│98年度訴│98年度訴│97年度訴│97年度訴││││字第1969│字第1969│字第370│字第370│字第4603│字第4603││││號│號│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10.23│97.10.23│98.04.10│98.04.10│97.12.26│97.12.26│││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97年度上│98年度訴│98年度訴│98年度台│98年度台││││訴字第│訴字第│字第370│字第370│上字第│上字第││││5636號│5636號│號│號│3079號│3079號│││││││││││判決├──┼────┼────┼────┼────┼────┼────┤││確定│98.01.19│98.01.19│98.04.30│98.04.30│98.06.04│98.06.0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是│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是│是││數罪│││││││├──────┼────┼────┼────┼────┼────┼────┤│備註│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98年度│98年度│98年度│98年度│98年度│98年度│││執字第│執字第│執字第│執字第│執字第│執字第│││2104號│2104號│7235號│7235號│9180號│9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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