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月19日│98年1月19日│96年7月11日│96年7月11日│97年2月17日│97年2月17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毒│板橋地檢98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偵第900號│偵字第900號│偵字第6892號、97│偵字第6892號、97│偵字第6892號、97│字第6892號、97年度│││││年度毒偵字第2198│年度毒偵字第2198│年度毒偵字第2198│毒偵字第2198號│││││號│號│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740│98年度訴字第740│98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44號││││號│號│44號、第45號│44號、第45號│44號、第45號│、第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740│98年度訴字第740│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2282││││號│號│2282號、第2293號│2282號、第2293號│2282號、第2293號│號、第2293號││判決├────┼────────┼────────┼────────┼────────┼────────┼─────────┤││判決│98年4月20日│98年4月20日│98年7月6日│98年6月10日│98年7月6日│98年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是│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是│是│是│││││││││├────────┼────────┼────────┼────────┼────────┼────────┼─────────┤│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6924號│字第6924號│字第10339號│字第10339號│字第10339號│第10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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