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零叁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