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36號上訴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上訴人 陳志杰 上訴人 蔡幼 上訴人 陳天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阿蘭 間請求清償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6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86,79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82,868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