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蔡連登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台中市沙鹿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裁判費112,8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