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71號原告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宜珍 上原告與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84,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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