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221號聲請人 黃肇文 相對人 林妙芬 法定代理人黃肇文上列當事人間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相對人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二二二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聲請人依法為伊之法定監護人。今因處理相對人父親遺產繼承之事宜,爰聲請指定關係人 林玟伶 為相關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云云。
二、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四條之一、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相對人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已視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且聲請人為伊之監護人,依法並無庸再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準此,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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